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換屋貸款利息也可抵稅 上限30萬

 

2015-02-06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/台北報導

 

換屋族注意囉,在同一年度,若持有舊屋及新屋時,夫妻名下都只有一屋,且都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,報稅時可將舊屋及新屋的購屋借款利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,不受一屋的限制。

 

北區國稅局強調,因換屋而使一個家庭同一年度同時持有二戶自用住宅,雖然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可不受一屋限制,但抵稅月份不能重疊,上限仍為30萬元。

 

北區國稅局表示,所得稅法規定,本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的房屋,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可取具房貸利息單據,在報稅時申報列舉扣除,每一申報戶以一屋及每年扣除額30萬元為限。

 

國稅局舉例,因為要換屋,先生在2月售屋,償還了房貸並支付利息5萬元。同年5月時,再以太太的名義購買了自用住宅,並申辦房貸及支付利息15萬元。

 

國稅局官員說,雖然2筆利息是繳納2間不同房子的房貸,但因支付利息所屬的期間並不相同,等於同一時間僅一處房屋有列報購屋借款利息,並不違反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以一屋為限的規定,因此這家人當年報稅時,可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20萬元(在上限30萬元額度內)。

 

國稅局提醒,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時,若全戶同時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,應先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後,餘額才能列報減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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