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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核發建照畸零地 需課奢侈稅

【住展房屋網/台北報導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先前有納稅人詢問,持有的畸零土地,近日有建商洽詢價購,但持有期間未達2年,應否申報繳納特銷稅(奢侈稅)?

國稅局特別說明,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:房屋、土地,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。(不包括第5條規定者)。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,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,自屬奢侈稅課稅範圍。

該局進一步表示,依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,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前,依建築法規定不得單獨建築,屬「依法不能建築」之土地。如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,或與鄰接土地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,無須協議即可合併使用,且合併後已達最小建築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,仍得申請核發建造執照;或符合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按建築法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之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者,亦得單獨申請核發建造執照,因此,類畸零地倘於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出售,自應屬奢侈稅之課稅範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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